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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犯法吗

4月前提问 浏览:- 参与回答:1人

问题描述:有人知道冷冻胚胎犯法吗?说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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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得像光

傲得像光

推荐于: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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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人类辅助生殖的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势必都会面对一个最基本的法律问题:人体胚胎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抑或到底应该如何界定?目前,关于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进行明确的界定

【法律依据】

主体说认为,人类胚胎不仅不能用民法“物”的标准衡量,而且不仅仅是一个人的器官,而是男女两个人精子与卵子结合产生的生命体。民法物的使用价值具有消费性,胚胎不能用于消费,也不具有民法物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使用价值。更有学者指出,作为一种更接近人而非物的人格体,涉及胚胎的法律调整应当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立足于人格权法的角度来进行。我们认为,虽然主体说抑或人格体说的观点对于生命的尊重及其法律适用存在生命伦理上的支撑,但是将尚未移入母体子宫孕育的冷冻胚胎视为生命抑或人格承载体,可能存在“矫枉过正”的理论疑问。事实上,我国法律对于胎儿预留份额这一继承权的规定也隐约透漏着这样的解释,即只有当受精胚胎在母体孕育的过程中才能被视为生命体,从而可以享有继承权。

客体说认为,将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冷冻胚胎作为人来保护,在民法上是说不通的。民法上的物分为伦理物、特殊物和普通物三个类型,将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作为民法领域中的伦理物,而不是将其作为主体,能够体现其特殊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能够得到民法的充分保护,因而没有必要将其界定为主体。因此,既然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物,那么在物的所有权人死亡后,冷冻胚胎当然就成为遗产,是继承人继承的标的。将物的类型区分为伦理物、特殊物与普通物的观点,在整体上是可行的。但是,如果将包含人类生命潜能的冷冻胚胎纳入到伦理物的范畴,进而适用关于物的继承、赠送等相关民法规定,恐怕在现有法律关于人类辅助生殖等不健全的背景下会造成观念、操作上的混乱。

折中说认为,冷冻胚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纯粹的物,而是介于人和物之间的蕴含未来生命潜能的特殊之“物体”。对于该特殊之物,既不能适用人格权法的规定,也不能适用物的民法规定,因而人们在处置冷冻胚胎时应该受到双重约束,也将赋予胚胎比一般之物更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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