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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试管婴儿怎么落户?

更新:2024-12-22 18:30:04 发布:8月前 作者:宝宝灯塔网 浏览:-

面对未婚试管婴儿怎么落户,你是否有过这样的思考未婚单亲怎么办理准生证?要是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相信以下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未婚想生孩子有什么办法

未婚想生孩子有什么办法,非婚生子女指的是男女双方没有领证结婚,但是两个人共同生育了孩子,但是这是相对于婚生子女而言的,那么这个孩子就属于非婚生子女。以下分享未婚想生孩子有什么办法?

未婚试管婴儿怎么落户?-宝宝灯塔网

没有结婚证也是可以生育的,只是如果想对孩子进行户口登记的话是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也就是常说的罚款。

没有结婚证办不了准生证,如果你在孩子出生前先办理结婚证才能办理准生证。

没有准生证,孩子出生后,入户口的话,需要先交纳罚款,然后计生办才能给你准生证或已交罚款票据。

通常是需要有结婚证,但是不同地区的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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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

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二、有孩子没有结婚证开证明怎么写

1、必须查清对方以前有无小孩,这在缴纳抚养费时费用是不一样。按规定这个钱是男女分别都要交的。(这个也能变通处理的)

2、再到当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

去婚姻登记机关开你属未婚的证明,去街道(居委会)开你未婚生育的证明。

3、携带上述证明和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你本人的户口本,到当地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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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丢失了,那就需去孩子出生医院,复印你当时住院出院的证明,去复印时就说,是给孩子上户口的。人家就知道给你复印哪些的材料了。拿着所有证明,再去派出所落户就行了。

总之,这种事情,如果能找到人,办起来就容易多了,钱也能少交点。

没有结婚证,给小孩上户口个人申请,应当写清楚监护人姓名、年龄、孩子的出生证明等情况。需要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证明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医院生孩子没有结婚证吗,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没有结婚证如何生孩子?没有结婚还是可以生育孩子的,可以到医院接生孩子,一般不是很正规的`医院,但是医疗设施都具备的医院是允许没有结婚证生小孩的,不需要出示准生证。所以不结婚生孩子也是可以的,但是后续的入户等就会很麻烦。

没有结婚证也可以在医院生孩子,但是要尽快的办理结婚证,在孩子生下的28周内都可以。没有结婚证是办不了准生证的,孩子也不可以上户口。

1、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只是婴儿的最直接最原始的身份记录和证明,是卫生部门专有的职权。而结婚证是民政部门的事,而准生证是计划生育部门的事,与卫生部门无关。提供父母的相关信息就可以了。

3、所以,只要你的小孩是在医院出生的,就一定会给你办《出生医学证明》,只收工本费,多了你可以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物价部门投诉,不给你办的话你也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投诉。

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问题上,具体解决方法各地方各有不同,一般来说,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时除了要有出身证明以外,有的地区还需要有进行身份公证,此外,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三、非婚生子女上户口要交哪些材料

(一)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

(二)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四)婴儿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

(五)婴儿父母一方属于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

单身不想结婚又想要孩子当然是可以的。

要孩子又不是必须走结婚这一条路,

1、愿意自己生的话可以采用试管婴儿的方法。

现在科技很发达,只要能忍受得了痛苦,可以去通过这种办法要一个孩子,有一半是来自于你自身,又是你怪胎十月生下来的,感情上是没有问题的。

2、不愿意自己生的话可以选择领养。

领养也是一个很不错的办法,只要你能做到把这个孩子当作亲生的一样,而不是把他当作一个洋娃娃。

拥有孩子的方法主要就是上面两种。

可是要孩子不是你买个玩具回家摆着就行,他会哭,会笑,会饿,会闹,他是个人,不是一个公仔,你想要的时候就亲亲他,不想要了就扔一边。

所以,你必须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你觉得你一个人能撑起养育孩子的责任吗?

“我爱我的家,爸爸和妈妈,我们多幸福。”儿童歌曲里面经常会有这样的唱词,一个完整的家庭对孩子的成长是非常重要的,成长的过程中离不开爸爸的参与。

可能很多人都会吐槽说:“算了吧,他爸有和没有都一样。”有没有想过其实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你对这个爸爸的纵容让他缺席了呢?婚姻是相互的,育儿也是一样。

如果一个家庭没有了爸爸,妈妈自己又如何自处。有人帮带还好,请人也好,自己父母帮忙也罢,但是如果这些都落到你一个人身上的时候,你还能承受吗?

单身没有错,不结婚也没有错,但是如果还想要孩子,我劝你最好想清楚,他是一个有思想有自主的个体,不是你可以操纵的木偶,如果自身不能给他一个完整的爱,那么最好不要轻易选择既要单身又要孩子。

二、未婚单亲怎么办理准生证

我们整理未婚单亲妈妈给孩子办户口的几种方法,希望能给这些妈妈们一些参考。

1、从2014年起,各签发机构与管理机构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等作为签发的附加条件,并严禁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收取工本费、搭车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等出生的婴儿(试管婴儿),如父亲信息不能完整提供,由母亲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可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所以如果你可以按单亲来办理的,医院是不需要准生证和父亲身份证的,直接就可以办好。

2、新生儿父母应在新生儿出生后的3个月内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超过3个月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到新生儿出生地所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办理,除提供首次签发有关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供接生机构办证时限告知情况说明、原始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逾期原因说明等材料。

3、在交通工具上、在家里、或在未获得助产服务资质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县级妇幼保健院签发,婴儿父母应提供以下全部证明材料:1、由婴儿父母亲笔签署的“亲子关系声明”;2、婴儿出生情况的旁证,包括接生人或婴儿父母所在居(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3、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4、婴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验证后的复印件。

4、现在说说未婚但要按常规办理的,是需要出示男方身份证的。所以,最好去跟男方要身份证,为了孩子,就不要管什么委屈不委屈的了。曾经有位宝妈,因为孩子爸爸一直逃避,于是就找到男人公司领导,后来顺利要到身份证,办到了出生证明。14年改革后,很多医院办理出生证明不象原来那样难了,女方身份证也可以办理,所以在住院生产时,最好先咨询该家医院。

一、单亲妈妈给孩子落户,对于是离异或者亡夫的情况来说,问题不大的,只要带齐宝宝的出生证,自己的户口薄和身份证,到所属的派出所写证明,就可以给孩子落户了。

二、未婚生育的单亲妈妈想给孩子落户,就比较麻烦。无合法婚姻关系的生育是国家所不允许的,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你需要交纳的不是罚款,而是社会抚养费,一般依地区而定,有的2到3万,有的4到5.6万,有的7到10万。具体的金额要咨询所在地的派出所。而且还要写多方面的证明。

1,出生医学证明,在医院生小孩的时候会有

3,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在学校的,要学校证明,学籍卡

5,当事人申请报告,知情人证明(3个以上)

6,与女(或男方)方协议,或法律文书(证明你的抚养权)

三、准生证未婚是根本就办不了的,只能罚款处理,罚款的数额要根据当地的个人平均收入水平来计算,大部分地方会采用一次罚清,也有些地方是按年收取,一年多少这样缴。有了计生办的罚款单就可以直接持本人的户口本和孩子的出生证还有民证部门和居委会开的未婚证明就可以去户籍部门上户口了。

因为各省市规定都有不同,所以未婚妈妈们,在给孩子办户口前,一定要先打听清楚,有的地方,如果你办到双亲的出生证明,办户口可能要求要严格些,没有结婚证,一般会有罚款,有时还需要有未婚生育证明。可有的地方呢,又容易办,所以先到相关户籍单位打听清楚,再决定你的出生证明是否到底要不要按单亲来办。

三、想生两胎怎么办

1、未婚生育是违法的,并且要受到严厉的处罚的。所以你不要做这方面的打算。

2、其实现在国家准许生育第二胎有很多政策的,你可以看看下面。

3、中国关于计划生育政策解读:我国30%~40%的人口可以生育两个以上孩子

4、国家人口计生委新闻发言人于学军7月1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绝大部分省区市独生子女结婚可以生二胎,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改变,计划生育政策也并非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根本性原因。

5、“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绝不是简单的‘一胎化’、‘一孩化’政策,而是分类指导、有所区别。”于学军表示。

6、目前,我国30%~40%的人口可以生育两个以上孩子。

7、据介绍,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社会发展和人口发展非常不平衡。各地在发展的不同时期,人口问题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具体的生育政策由各地自行规定。比如,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四川等省市实行的是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有19个省规定,在农村,如果第一胎是女孩,允许再生一个孩子;海南、云南、青海、宁夏、新疆5省区的农村,实行的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在西藏等部分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允许生育两个以上的孩子。

8、目前,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还有6个省规定,在农村,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9、为了更好地宣传我国的计生政策,编辑特制作此策划,将我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生条例集中展示给读者,以便广大百姓能更方便更全面地了解自己所在地的计生政策,依法生育。

10、为了更好地宣传我国的计生政策,编辑特制作此策划,将我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生条例集中展示给读者,以便广大百姓能更方便更全面地了解自己所在地的计生政策,依法生育。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2、(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3、(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14、(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15、(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16、(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17、(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18、(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19、(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0、(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21、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2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23、(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4、(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25、(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26、(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27、(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28、(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29、(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30、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31、(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32、(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33、(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34、(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35、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36、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37、(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38、(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9、(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40、(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41、(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42、(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43、(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44、(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45、(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46、(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47、(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48、(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49、(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50、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5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52、(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53、(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4、(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55、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56、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57、(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58、(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59、(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60、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61、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62、(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63、(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64、(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65、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66、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67、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6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69、(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0、(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

71、(三)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72、(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73、(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74、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75、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76、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

77、其他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78、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79、(一)汉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80、(二)少数民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81、(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82、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83、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84、(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85、(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86、(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87、(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88、(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89、(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90、(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91、(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92、(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93、(十一)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94、(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95、(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9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97、(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98、(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99、(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100、(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10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102、(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103、(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104、(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

105、(四)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书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

106、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107、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108、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09、(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110、(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111、(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112、(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113、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14、(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115、(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116、(五)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117、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18、(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的;

119、(二)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

120、(三)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121、(四)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22、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

123、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124、(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125、(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126、(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127、(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128、(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129、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130、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131、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132、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133、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34、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35、(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36、(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137、(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138、(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139、(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140、(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141、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42、(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143、(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144、(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145、(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46、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147、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148、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149、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15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51、(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152、(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153、(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154、(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155、(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156、(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157、(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158、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59、(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160、(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161、(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162、(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163、(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164、(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165、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66、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16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68、(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169、(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170、(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171、(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172、(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173、(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174、(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175、(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176、(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77、(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78、(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179、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180、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181、(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182、(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183、(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184、(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185、(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186、(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187、(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188、(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189、(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90、(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191、(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92、(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93、(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9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195、(一)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196、(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197、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98、(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199、(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200、(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201、(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202、(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203、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04、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05、(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206、(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207、(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208、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209、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10、(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211、(三)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212、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凡要生育的夫妻,应当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证:

213、(一)生育第一胎的,在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一胎生育证》;

214、(二)夫妻婚后满5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本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领取《一胎生育证》;

21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怀孕并再生育一胎子女:

216、(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17、(三)只有一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18、(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19、(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20、(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21、(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222、(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23、(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224、(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25、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二人以上的,只能准许一人;

226、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27、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28、(十一)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229、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230、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231、(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32、(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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